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一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377号原告:蒋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蒋某于2008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