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安万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8-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西省福飞生物活性有机肥有限公司与瑞昌市西点农资超市、周小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福飞生物活性有机肥有限公司,瑞昌市西点农资超市,周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万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福飞生物活性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义万埠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飞,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瑞昌市西点农资超市。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禳溪西路***号。被执行人:周小斌,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福飞生物活性有机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昌市西点农资超市、周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的(2007)安万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8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安万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