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二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8-05-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沈健、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沈健,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5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华斌。被告:沈健。被告: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亚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被告沈健、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8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9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82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