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08-05-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俞正刚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正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782号原告俞正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利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高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负责人李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正刚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