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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8-05-12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包菊英与绍兴县柯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菊英,绍兴县柯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包菊英。委托代理人:吴庆浩。委托代理人:余哲湘。被告:绍兴县柯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双政。委托代理人:余建光。原告包菊英与被告绍兴县柯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双政在本案审理中确认原告系被告的职工,二者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其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其迳行向本院起诉不当,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包菊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14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给包菊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屠国均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