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8-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西林与辛甲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西林;辛甲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98号申请人吴西林,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九村**,农民。被申请人辛甲民,男,194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黄良乡东古城村,农民。申请人吴西林与被申请人辛甲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西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处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借故推诿,后长期外出,行踪不定,其亦无其它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止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履行条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