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08-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73--4号申请人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廖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徽都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1203014210004929帐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满90000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卯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