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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582号

裁判日期: 2008-05-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582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暴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于弘波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