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582号
裁判日期: 2008-05-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0582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暴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于弘波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