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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8-05-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行与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行,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34号原告:上××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组织诉讼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郑××。原告上××行与被告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行起诉称:2006年4月26日,被告郑××与原告签订一份《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年利率为5.508%,借款期限至2026年4月26日,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每月还款金额为等额本息,以及特别约定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有权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等条款,并约定造成原告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损失的,由被告承担。同时,原、被告签订了抵押条款,被告郑××以自己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阳光××(××室)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含律师费)等。抵押房屋于2008年10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郑××发放了贷款90000元。尔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截止2008年11月20日,尚欠本金84139.86元及利息1077.53元。且已累计欠款3期。另外,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200元。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郑××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4139.86元及利息(截止2008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1077.53元,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某某银行规定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200元;确认原告对被告郑××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阳光××(××室)的房屋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举证如下:一、《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郑××间存在借贷关系及被告郑××以自己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阳光××(××室)的房屋为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二、借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郑××发放贷款90000元及借款还款时间的事实。三、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各一份。证明坐落在临海市××阳光××(××室)的房屋系被告郑××所有及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四、历史明细清单一份。证明被告郑××未按约支付借款及尚欠本息的事实。五、服务业统一发票及支付回单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的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3200元的事实。被告郑××未作答辩。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随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郑××送达,其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且就抵押物已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应为有效。被告郑××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全部借款本息的条件,被告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抵押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行借款本金84139.86元及利息(截止2008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1077.53元,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某某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200元。二、原告上××行对被告郑××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阳光××(××室)的房屋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款项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陈 善 华人民陪审员 何 方 富人民陪审员 朱 正 飞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