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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08-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行东大街支行与被告付换丁、圣腾服务公司、亚飞信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付换丁,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汽车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初字第4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峰,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换丁,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毅,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腾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北段100号。法定代表人:韩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亚飞圣腾汽车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信用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任永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行东大街支行与被告付换丁、圣腾服务公司、亚飞信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东大街支行委托代理人杨永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换丁及委托代理人李毅,被告圣腾服务公司及被告亚飞信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东大街支行诉称:2003年12月,被告付换丁因购车与原告签订《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67000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0.4575%,还款方式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3年12月11日向被告发放该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至2007年4月30日尚有11694.32元借款本金,利息3276.34元未还。另2002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圣腾服务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圣腾服务公司负责本案消费信贷车辆逾期还款的催收工作,并承担逾期的连带还款责任。2003年12月原告与被告圣腾服务公司被告亚飞信用公司分别签订《个人消费贷款抵押合同》、《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合同》。要求:1、被告付换丁归还本金11694.32元,利息3276.34元(截至2007年4月30日)及至归还上述借款本息之前产生的利息,其中由圣腾服务公司、被告亚飞信用公司承担因收取被告付换丁还款而产生的本息及罚息;2、被告以抵押车辆(陕XXXX**)偿还上述债务;3、被告圣腾服务公司、被告亚飞信用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付换丁辩称:已将此贷款全部还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圣腾服务公司、亚飞信用公司辩称:被告付换丁还款属实,亚飞信用公司由于与银行的纠纷将部分款项滞留,银行是清楚的,银行再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不存在连带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圣腾服务公司及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合作进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被告圣腾服务公司负责消费信贷车辆的逾期催收工作,并承担逾期的连带还款责任,借款人出现逾期时,原告应于月初及时通知被告圣腾服务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催收贷款本息,若至月末催收无效,则被告圣腾服务公司保证给予连续三个月垫付,并代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2003年12月,被告付换丁与原告签订《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67000元,用于购买解放汽车一辆(车牌号:陕XXXX**,车架号: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0.457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逾期还款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2003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付换丁发放贷款67000元。原告现帐面显示截止2007年4月30日,被告付换丁尚欠原告中行东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1694.32元,利息3276.34元未还。付换丁已按期将全部贷款归还至圣腾服务公司,因被告圣腾服务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发生纠纷,亚飞信用公司将部分款项滞留,未给付原告而导致上述本息产生。以上事实,有借款凭证、公证书、《汽车消费贷款落户及监管协议》、《公证书》、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付换丁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内容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付换丁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本息全部归还至圣腾服务公司,该公司在收取款项后本应及时给付于原告,现因被告圣腾服务公司、亚飞信用公司未给付原告,造成上述本息的产生,应由被告圣腾服务公司、亚飞信用公司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汽车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1694.32元,利息3276.34元(截至2007年4月30日)及归还本息之日至的利息。2、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42元,由被告圣腾服务公司、亚飞信用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 东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焦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