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8-05-10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行东大街支行与被告邢小泥、圣腾服务公司、圣腾信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刑小泥,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汽车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初字第4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功,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少广,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刑小泥,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腾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北段100号。法定代表人:韩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亚飞圣腾汽车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腾信用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100号。法定代表人任永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行东大街支行与被告邢小泥、圣腾服务公司、圣腾信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东大街支行委托代理人聂少广、被告圣腾服务公司及被告圣腾信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小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东大街支行诉称:2003年10月,被告刑小泥因购车与原告签订《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80000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0.4575%,还款方式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3年10月14日向被告发放该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罚息,至2007年6月30日尚有10224.51元借款罚息未还。另2002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圣腾服务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圣腾服务公司负责本案消费信贷车辆逾期还款的催收工作,并承担逾期的连带还款责任。2003年8月原告与被告圣腾服务公司签订个人消费贷款抵押合同、被告圣腾信用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要求被告邢小泥、圣腾服务公司共同承担归还贷款罚息10224.51元及至归还上述款项之前产生的利息;被告圣腾信用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邢小泥未答辩。被告圣腾服务公司辩称:其公司没有滞留一分钱,没有清偿责任也没有担保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圣腾信用公司辩称与被告圣腾服务公司一致。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圣腾服务公司及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合作进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被告圣腾服务公司负责消费信贷车辆的逾期催收工作,并承担逾期的连带还款责任,借款人出现逾期时,原告应于月初及时通知被告圣腾服务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催收贷款本息,若至月末催收无效,则被告圣腾服务公司保证给予连续三个月垫付,并代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2003年9月,被告刑小泥与原告签订《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280000元,用于购买神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AA15**,车架号:2430035894,发动机号:0308485505),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0.457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对逾期还款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2003年10月14日原告向被告刑小泥发放贷款280000元。刑小泥已按期将全部贷款归还至圣腾服务公司,后因被告圣腾服务公司、陕西亚飞圣腾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发生纠纷故未及时转交给原告导致罚息产生。现该款已全部转交原告。原告现帐面显示被告邢小泥尚欠原告中行东大街支行借款罚息10224.51元未还。以上事实,有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汽车消费贷款落户及监管协议、公证书、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邢小泥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内容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被告邢小泥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本息全部归还至圣腾服务公司,该公司在收取款项后本应及时给付于原告,现因被告圣腾服务公司、圣腾信用公司未及时给付原告,造成上述罚息的产生,应由被告圣腾服务公司、圣腾信用公司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陕西圣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亚飞圣腾汽车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借款罚息10224.51元。2、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0元,由被告圣腾服务公司、被告圣腾信用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 东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焦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