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08-05-1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阮吉人与沈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吉人,沈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503号原告:阮吉人。被告:沈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吉人与被告沈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吉人于200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吉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