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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乐行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8-05-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昌乐县水利局与潍坊宝利牧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水利局,潍坊宝利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乐行执字第69号申请人:昌乐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段洪祥,局长被执行人:潍坊宝利牧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昌乐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潍坊宝利牧业有限公司水事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潍坊宝利牧业有限公司水事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殿隆审判员  张世明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穆彦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