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三民初字(2008)第000003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旬邑县药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陕西省旬邑县药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三民初字(2008)第000003号原告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省旬邑县药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旬邑县药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哲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夏芳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