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初字(2008)第000003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与王华慎等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王华慎,毕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三民初字(2008)第000003号原告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被告王华慎。被告毕联。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慎、毕联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4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夏 芳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