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鼓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鼓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婚后四年来,由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大男子主义,多次酗酒闹事,酒后到原告娘家砸门、打人、骂人,甚至打骂原告的母亲。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尊重的义务,夫妻双方时常有摩擦,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因儿子王某乙尚在哺乳期,为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应继续由原告抚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王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从2008年2月25日至2025年2月25日止,按每月500元计);三、婚后双方所住房屋内全部家用电器是原告所购买,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夫妻之间生气,主要是原告不洗衣服、不做饭,被告没有酗酒滋事,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婚后,由于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双方时常有摩擦,被告以工作太忙为由,对原告和孩子照顾不够,被告有酒后闹事现象,引起原告不满,致使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平时缺少沟通。被告酒后闹事是不对的,在以后的生活中,被告应当改正错误,多做有利于家庭和睦的事情。原、被告虽因琐事生气,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以后双方只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谦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袁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