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广东盈彬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与嘉善泗嘉实木地板有限责任公司、沈繁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盈彬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嘉善泗嘉实木地板有限责任公司,沈繁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广东盈彬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大桥边。法定代表人:佘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先林,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泗嘉实木地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泗嘉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范泾大道。法定代表人:姚根法,执行董事。被告:沈繁荣,系嘉善泗嘉实木地板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大自然公司与被告泗嘉公司、沈繁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先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泗嘉公司、沈繁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自然公司诉称:原告委托泗嘉公司加工三层柚木地板,并提供了2013.03平方米柚木面片(加工材料)给泗嘉公司,沈繁荣负责柚木面片的签收事宜,沈繁荣承诺若泗嘉公司不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其愿意承担责任。但泗嘉公司因自身设备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未能依约按质按量完成和交付加工产品。因此,原告要求泗嘉公司返还已经提供的2013.03平方米柚木面片,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种种理由推卸,拒绝返还。综上,泗嘉公司拒绝返还柚木面片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沈繁荣因其签收和承诺的行为对泗嘉公司负有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加工合同关系;2、被告泗嘉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2013.03平方米柚木面片加工材料,或向原告支付相当于不能返还部分的金额241560元及逾期返还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支付之日止);3、被告沈繁荣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泗嘉公司书面辩称:2007年5月4日,原告代表孟祥有、刘树田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姚根法就有关双方合作加工生产大自然品牌地板事项进行会谈并形成会谈纪要一份。由此,被告增加热压机及油漆线的改造等设备。在会谈纪要基础上于2007年6月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即原告)提出第一份订单时,向乙方(即被告)支付预付款10万元,但原告未按约支付。由于原告未按约履行加工承揽合同义务,致使造成被告经济损失。故留置原告交付的加工材料,现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在2007年5月4日原告方代表孟祥有、刘树田与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姚根法就有关双方合作加工生产大自然品牌地板事项进行会谈并形成会谈纪要基础上,原告与被告泗嘉公司于2007年6月5日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原告)委托乙方(即被告)加工各种规格实木复合地板,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大自然品牌,由甲方全部包销;本合同为成品采购,由甲方提供包装物,乙方提供成品;乙方按合同及订单的要求提供原材料、辅料等为甲方加工产品并进行包装;小多层结构实木复合地板每平方米价格103元;甲方向乙方下达生产订单确定该批次加工产品的数量、交货时间、规格等,经乙方盖章确认后邮寄或传真于甲方。甲方向乙方下达订单确定该批次产品的规格、数量时,必须给乙方合理的原材料采购及生产、加工时间;本合同签定后10日内,乙方需缴纳给甲方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如乙方不按时缴纳保证金于甲方,除非甲方同意履行合同,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提出第一份订单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10万元,协助乙方进行设备调整,材料准备,人员组合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款项在本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退还甲方;双方如违反上述约定,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20万元给对方。另外双方对加工成品及规格要求、加工内容、品质标准与义务、产量、业务流程管理、款项结算及支付办法、商业保密等均作了详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未支付给被告10万元预付款,被告亦未支付给原告10万元保证金。2007年7月11日原告发给被告泗嘉公司3种规格柚木簿片共计1898.93平方米,2007年7月18日原告传真给被告泗嘉公司加工确认单,要求被告泗嘉公司加工柚木三层复合地板1800平方米,面坯来料加工,1000平方米要求8月15日交货,800平方米要求8月20日交货,该单上对加工价格未作约定。2007年7月31日被告在该单上写上补充说明:因采购背板3.0㎜厚有难度,故建议芯板10.0㎜,背板2.0㎜,可以的话此单用此结构。然后将加工确认单传真给了原告。2007年10月13日双方商定:将原告发送2013.03平方米柚木薄片货物暂时不加工,存放在泗嘉公司(但此时被告实际收到柚木薄片入库数量为1898.93平方米);2007年10月16日原告又发给被告柚木薄片1090支。事后由于双方产生隔阂,被告泗嘉公司以原告未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义务,要求继续履行为由,留置了原告上述柚木薄片,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会谈纪要资料、加工承揽合同、加工确认单、物资入库单、地板薄片明细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泗嘉公司签订的所谓“加工承揽合同”,其实该合同内容实质是一种松散性联营合同性质,并符合松散性联营合同特征。加工确认单依据的是“加工承揽合同”第六条第二款要求,加工确认单要求内容是“加工承揽合同”中一个组成部分。同时,原告与被告泗嘉公司均未支付保证金和预付款的义务,但事后双方未终止合同,并且相继在履行部分其他合同内容条款。为此,原告仅要求单一解除加工合同,要求被告泗嘉公司返还2013.03平方米柚木面片加工材料,以及要求被告沈繁荣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泗嘉公司书面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泗嘉公司和沈繁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盈彬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23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6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8元,合计诉讼费4189.50元,由原告广东盈彬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