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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黄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安丰足与赵祖光、陈令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丰足;赵祖光;陈令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黄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安丰足,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赵祖光,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陈令文,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丰足诉被告赵祖光、陈令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丰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珊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明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