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黄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安丰足与赵祖光、陈令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丰足;赵祖光;陈令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黄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安丰足,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赵祖光,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陈令文,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丰足诉被告赵祖光、陈令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丰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珊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明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