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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尹林江与柴仁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林江,柴仁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593号原告尹林江。被告柴仁校。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林江诉被告柴仁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林江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林江撤回对被告柴仁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8元,依法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尹林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