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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程彩蓉、程某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第四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彩蓉,程某,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第四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程彩蓉,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原告程某,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程彩蓉之女。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和平,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海,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第四小组。负责人王拴会,该组组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嘉,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彩蓉、程某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东曲村第四小组分配款一案中,原告程彩蓉、程某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彩蓉、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人民陪审员  马恩川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