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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民民、张波、张岳、高芝芳与张建省、吴永荣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218号张民民、张波、张岳、高芝芳与张某某、吴永荣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7)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民民等于2008年元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吴永荣远在异地难以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该案待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刘新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