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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刚与被告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刚,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赵志刚。被告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桥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冯开明。案由:定金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刚诉被告成都太平园家俬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刚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赵志刚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邱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