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下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毛靖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毛靖;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靖。曾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诈骗罪于2002年12月11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4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7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靖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21日,被告人毛靖在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办理广发信用卡1张,后经两次挂失,在2005年3月补办新卡,卡号为×××1057。被告人毛靖使用该卡用于日常消费、取现后,因透支超过信用限额,于2006年4月29日其信用卡账户被广发银行冻结。后被告人毛靖于2006年4月30日至12月1日期间向广发银行书写了三份还款计划书,除在2006年5月18日和12月1日两次还款共计人民币21000元之外,就没有继续履行还款计划。之后,广发银行分别在2007年1月19日、1月26日、2月5日分三次向被告人毛靖发出催款通知书,但被告人毛靖仍没有归还,共透支人民币46688.43元。后广发银行于2007年9月3日向下城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毛靖发出了传唤通知书,被告人毛靖拒不到案。2007年12月3日,被告人毛靖在本市庆春路阿雪网吧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毛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葛某的证言、被告人毛靖的供述、广发银行营业执照、信用卡申请表、还款计划、补卡情况说明、银行冻结证明、催款通知书、信用卡管理对帐查询及消费还款明细、透支还款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毛靖的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靖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毛靖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毛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靖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3日起至2012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毛靖退赔被害单位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全部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毓 华人民陪审员 王 土 根人民陪审员 石 伟 平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韦蔚(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