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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民一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于化贞与李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化贞,李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768号原告于化贞(又名于化正),男,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李书良,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8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化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化贞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