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平民一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于化贞与李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化贞,李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768号原告于化贞(又名于化正),男,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李书良,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8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化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化贞负担。审判员 代玉光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