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0422民初000425-5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天才与王娟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才,王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422民初000425-5号原告刘天才。被告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才诉被告王娟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才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夏 芳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