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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422民初000425-5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天才与王娟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才,王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422民初000425-5号原告刘天才。被告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才诉被告王娟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才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夏 芳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