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因本案于2008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1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蒋某到本市西湖区嘉绿名苑10幢一单元1301室,趁无人之机,窃得姜某的Q235北京亿泰顺兴2/11003020KGB管150米(价值人民币1245元)、Q235北京亿泰顺兴2/11003016KGB管150米(价值人民币1170元)。同日下午6时左右,被告人蒋某和夏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租用一辆面包车到本市西湖区嘉绿名苑10幢一单元1301室,趁无人之机,窃得姜某的永通BV2.5中策牌电线600米(价值人民币1176元)、永通BV1.5中策牌电线100米(价值人民币129元)、永通BVR2.5中策牌电线100米(价值人民币224元)、佛山欣达牌SYWV-75-5型有线电视线100米(价值人民币200元)、安普牌超五类四对双绞线048型电脑线300米(价值人民币318元)、永通BV4中策牌电线100米(价值人民币305元),伟星牌20PPR型三通10只(价值人民币14元)、伟星牌Q20弯头40只(价值人民币48元)、伟星牌Q20内丝弯头22只(价值人民币213元)、日豹牌ZB-0.10/8型空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666元)、俊丰牌CUT-OFF-MACHINA型钢材切割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21元)、世崎牌Z1E-UR01-110型切割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43元)、铁成牌TC413z1-DW-110型切割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72元)、世崎牌3703型修边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03元)、亚洲牌风气钉枪4把(价值人民币274元)、上海沪工牌Z1C-SZ-26型电镐一把(价值人民币688元)、三锋牌冲击钻一把(价值人民币322元)、东海牌手枪钻一把(价值人民币92元)、弘岛牌MIY-DS-235型大切割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49元)、双豹牌强力型4-6M/M磨光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40元)、世崎牌气动螺丝起子一台(价值人民币67元)、奥乐牌YR-6G型饮水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09元)。以上,被告人蒋某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188元。被告人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姜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某的陈述及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周某、夏某、李某、沈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3日起至2009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徐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