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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行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许海山与上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海山,上虞市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绍中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海山。委托代理人章志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葛苗钦。委托代理人戚平波。委托代理人梅岳奇。许海山因诉上虞市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6日作出(2008)虞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许海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许海山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海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海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长龙审 判 员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刘红波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