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昆山锦承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锦承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瑞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447号原告:昆山锦承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进财。委托代理人:章海兵。委托代理人:叶云开。被告:杭州瑞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波。本院于2008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锦承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瑞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因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杭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申请人东冠集团有限公司对杭州瑞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案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原告昆山锦承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立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昆山锦承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姜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