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程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德英人民陪审员 郑留华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爱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