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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8-04-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程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德英人民陪审员  郑留华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爱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