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萧民一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浙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浙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一初字第2207号原告:杭州浙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法定代表人:孙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黎明,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建明,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骆国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霖,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升,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浙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浙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杭州浙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