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与楼翔云、钱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楼翔云,钱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负责人:吴郡。委托代理人:祝赟。委托代理人:华南雁。被告:楼翔云。被告:钱燕。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司杭州文三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文三支行)为与被告楼翔云、钱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亦波独任审判,因被告楼翔云、钱燕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换成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广发银行文三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祝赟、华南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翔云、钱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文三支行诉称,2006年6月7日,广发银行文二支行(后变更名称为广发银行文三支行)与楼翔云、钱燕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楼翔云向广发银行文二支行借款240万元,利率为按基准利率上浮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广发银行文二支行无需通知楼翔云即���权按调整后的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2006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偿还本息。违约责任:楼翔云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本息的,广发银行文二支行有权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逾期部分收取罚息,人民币罚息为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主动地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行为之一的,广发银行文二支行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该借款由楼翔云、钱燕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楼翔云、钱燕以位于杭州市中河北路69号801室、802室、803室、804室、805室、806室房屋作为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最高额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2006年6月7日,钱燕向广发银行文二支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约定,钱燕为楼翔云上述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200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从属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合同签订后,2006年6月9日,广发银行文二支行按约定将240万元汇入楼翔云的帐户。2006年6月12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广发银行文二支行取得他项权证。楼翔云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但自2007年9月始楼翔云未归还借款本息。至2007年11月22日,楼翔云尚欠借款本金2188259.11元,借款利息13965.64元。故请求法院判决楼翔云归还借款本金2188259.11元,支付利息13965.64元(2007年11月22日后的利息另计);广发银行文三支行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楼翔云负担;钱燕队楼翔云应付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楼翔云与钱燕均未作答辩。广发银行文二支行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证明广发银行文二支行与楼翔云、钱燕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2、最高额抵押合同,证明楼翔云、钱燕以其房屋为楼翔云上述借款供抵押担保的事实。3、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证明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的事实。4、担保书,证明钱燕为楼翔云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5、借款借据,证明广发银行文二支行向楼翔云发放贷款的事实。6、对帐单,证明楼翔云尚欠部分本息的事实。7、浙银剑(2006)570号文件、广发杭(2006)373号通知,证明广发银行文二支行变更名称为广发银行文三支行的事实。楼翔云、钱燕经本院合��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的事实与广发银行文三支行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广发银行文二支行与楼翔云、钱燕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楼翔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广发银行文三支行要求楼翔云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当予以支持。钱燕为楼翔云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广发银行文三支行对钱燕的诉讼请求也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期限,故本院予以支持。楼翔云、钱燕将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抵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广发银行文二支行依法取得对抵押物的抵押权,在其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对广发银行文三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楼翔云、钱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楼翔云归还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借款本金2188259.11元,利息13965.64元,合计2202224.75元(利息计算至2007年11月22日,此后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另算),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对位于杭州市中河北路69号801室、802室、803室、804室、805室、806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从该房拍卖、变卖的价款中在第一项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钱燕对楼翔云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楼翔云、钱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楼翔云、钱燕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亦波审 判 员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