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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张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82号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琪(以下简称被告)经纪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兴隆家园39号楼12门301室,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7月7日签订“签约歌手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聘被告为其网站的签约歌手,原告为被告的唯一经纪人,并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已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原告住所地杭州市文一西路172号,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琪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