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487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与被告张文忠、郑绍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万安信用社,张文忠,郑绍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487号 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呼玉丰,。 被告张文忠,男。 被告郑绍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与被告张文忠、郑绍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于弘波 审 判 员 陈 哲 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