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陕西国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川嫂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国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川嫂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995号原告陕西国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长坪路**。法定代表人李成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卷鹏,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川嫂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吉祥路**/div>法定代表人黄原风。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国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川嫂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国林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 判 长 王 娜代理审判员 葛 峰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