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豪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嘉善贝宁格轴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豪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嘉善贝宁格轴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嘉善豪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平。委托代理人:陆军。被告:嘉善贝宁格轴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强。本院于2008年4月8日受理原告嘉善豪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嘉善贝宁格轴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善豪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嘉善贝宁格轴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嘉善豪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善贝宁格轴封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豪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善贝宁格轴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1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656.5元,由原告嘉善豪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玲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