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倪建荣与倪建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荣,倪建忠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972号原告:倪建荣。被告:倪建忠,嘉善县杨庙镇新顺村溇斗浜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建荣与被告倪建忠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建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