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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永恒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彦章、被告翟磊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永恒五金有限公司,翟彦章,翟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西安永恒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东路533号内7排151-152号。法定代表人刘德良,经理。被告翟彦章,男,身份概况不详。被告翟磊,男,身份概况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永恒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彦章、被告翟磊买卖纠纷一案后,被告翟彦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其住址位于河北省晋州市,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翟彦卓、翟磊在欠原告货款后,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与被告纠纷系给付货币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之规定,该案应由原告西安永恒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本院行使管辖权,故被告翟彦章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翟彦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