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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壶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姜李平、姜树芳、姜成玉、姜志明与姜赵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08)壶执字第66号姜成玉:姜李平、姜树芳、姜成玉、姜志明与姜赵生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4日作出的(2008)壶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赵生于2008年4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赔偿原告人身损失26714元。二、负担执行费301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开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账号:0505XXXXXXXXXX3304执行员  杨飞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