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杨华、杨杨与苏少波、郝根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苏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83号申请人杨某甲,女,汉族,学生。申请人杨某乙,女,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农民。杨某甲、杨某乙与苏某某、郝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麟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杨某甲、杨某乙于200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郝某某所有的渝B·707**号的临时车牌“长安之星”小型客车参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渝B·707**号“长安之星”小型客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款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瑞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