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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399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与被告刘永平、周国喜、王井武、于春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万安信用社;刘永平;周国喜;王井武;于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399号 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呼玉丰 被告刘永平,男。 被告周国喜,男。 被告王井武,男。 被告于春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与被告刘永平、周国喜、王井武、于春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四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昌图县万安信用社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于弘波 审 判 员  陈 哲 代理审判员  翟星星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