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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郓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于目立与郓城县爱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目立,郓城县爱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郓商初字第279号原告于目立,农民。被告郓城县爱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现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目立与被告郓城县爱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目立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目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目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于目立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尔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