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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武侯区就业中心与被告邓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就业训练中心,邓寄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就业训练中心(以下简称武侯区就业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肖家河正街***号。法定代表人宋裕远。被告邓寄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侯区就业中心与被告邓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侯区就业中心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侯区就业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侯区就业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武侯区就业中心承担。审判员 岳 平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在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