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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平湖市英达纸箱厂与嘉善英事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英达纸箱厂,嘉善英事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524号原告:平湖市英达纸箱厂,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新迎路7号。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曹建平、杜永林。委托代理人:王亚芳。被告:嘉善英事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永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英达纸箱厂与被告嘉善英事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英达纸箱厂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湖市英达纸箱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英达纸箱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9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30元,合计诉讼费1049元,由原告平湖市英达纸箱厂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