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康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村村民委员会,刘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944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文念记,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刘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康民侵占土地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75元,退付原告175元。审判员 屈 蓉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