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门坎村村民委员会与葛生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门坎村村民委员会,葛生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54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门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葛吉根。委托代理人:周光富。被告:葛生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门坎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葛生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门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门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