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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佘小娟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小娟,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747号原告佘小娟。委托代理人杜家亮。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合斌,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张来仓,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向阳沟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向阳沟村五组)。负责人李宗学,任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小娟诉被告向阳沟村委会、被告向阳沟村五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佘小娟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小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小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25元,退付原告125元。审判员 屈 蓉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薛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