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威环委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初村信用社与郑同军刘桂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威环委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初村信用社。负责人戚其明,主任。被执行人郑同军,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桂建,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8年1月16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若梅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