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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08-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陕西五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周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五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海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陕西五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88号大唐商务大厦A座206室。法定代表人付林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自力,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荣,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海燕,女,27岁,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五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