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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8-04-0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明亿紧固件有限公司与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明亿紧固件有限公司,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嘉善明亿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玉明。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华。委托代理人:盛方。本院受理原告嘉善明亿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对嘉善明亿紧固件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出另一诉讼,2008年4月1日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要求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嘉善明亿紧固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结果与本案有关系,而该案件正在审理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俞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