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08-04-0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斗门建筑材料厂与北京中交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斗门建筑材料厂,北京中交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建筑材料厂,住所地:西安市斗门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薛光荣,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穆冰玮、郭峰,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中交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城东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建筑材料厂诉被告北京中交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82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辅助费127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玎 更多数据: